TNA公告 主旨:對外宣傳勿再使用「光療指甲」一詞
本會接獲衛生局函文指示,勸導美甲師勿以「光療指甲」一詞對外宣傳及服務;並須將產品中文標示及文宣中「光療」二字刪除。
雖已去文說明「光療指甲」一詞乃本行業對服務項目之俗稱,但因「光療」二字已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中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之規定,將於3個月起(104年1月起)執行查緝,違者得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。在此呼籲美甲師一定要注意:建議有「光療」字樣之美甲產品,勿陳列於架上(已開封置於桌上自用也不行),或找原產品出貨廠商洽詢。美甲服務項目「光療指甲」,建議 改稱為 「凝膠指甲」。
以上是去年底TNA接獲衛生局來函通知,清楚規範不得再用「光療指甲」一詞對外宣傳及服務
以下公文則是北市衛生局再度發函給TNA
要求TNA通知及輔導旗下所屬會員店家
對外不得再使用「光療指甲」一詞,以免違反醫療法規
在這裡要提醒各位水水們,切勿再以「光療指甲」一詞對外宣傳美甲服務,以免遭受衛生局開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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